(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750元/生·期。
3.资助程序:对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普通高中生须认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校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遵银发[2013]40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扣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3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凤教科通〔2013〕67号)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1.资助对象:所有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目前还不具备寄宿条件,住在校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2.资助标准:初中625/生·学期;小学500元/生·学期;
3.资助程序:对于申请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寄宿生必须填写《贵州省2013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附件2),各校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发放经济困难寄宿生生补助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3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凤教科通〔2013〕号)
(三)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
1.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在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2.资助内容:减免学费。
3.资助标准:每生500.00元。
4.资格申请。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由家长向幼儿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